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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三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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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09:20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艺

昨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三审。和二审相比,三审稿在就学保障、学校管理、素质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

在“就学保障”中,三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三审稿还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据了解,在三审稿中,还新增加了学校搬迁应当先建后迁,保证正常教学的内容。

三审稿推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义务教育教学用地。同时,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

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投入使用。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保证正常教学。

据介绍,三审稿在“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两个章节也作出了不少修改。

例如,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开展小班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

量,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作为第四十四条。还对学校建立学生体制健康监测机制,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个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改善校际间教师学科、职称、年龄结构,缩小县域内城乡间师资配备差距是首次写入条例。

另外,三审稿要求,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等等。

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若违反,校长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或被依法给予处分。初中,小学老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的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

(记者 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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