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昭)24日,记者从提交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条例草案对华侨权益保护的职责分工、华侨政治权益和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一审草案规定,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据了解,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认定问题虽在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有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对于在其他领域,护照与身份证等同效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在住宿登记领域问题最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此外,为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国内高考的问题,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